关于船员考试换证法规,以下是一些关键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
该规则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旨在提高海船船员素质,保障海上人命和财产安全,保护海洋环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七十八条规定,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不予受理或不予许可,并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船员适任证书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撤销有关许可,没收船员适任证书,并对责任人员处以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违法记分办法》
伪造船舶服务资历或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船员证书的,将受到相应的处罚。
船员过渡期换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实施办法,持有“11规则”适任证书的船员在适任证书有效期内可以继续在与适任证书限定的吨位、功率相适应的船舶上任职。满足适任证书再有效条件的船员可以申请“20规则”适任证书。
适任证书有效期
D类海船船员适任证书有效期满前十二个月内应申请换证,换证时,持证人在证书有效期内应具有不少于十二个月的海上资历,其中包括不少于六个月的近洋航区船舶任职资历。
换证流程
船员应向海事管理机构办理换证手续,准备好相关材料,包括海员证申请表、船员服务簿、国际航行船舶船员适任证书或任职能力证明文件、申请人近期电子证件照片、在当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禁止公民出境的情形的证明、在当地医院开具有效的船员体检合格证明等。
这些法规和规定为船员考试和换证提供了详细的指导和要求,确保船员具备必要的资质和技能,以保障海上安全和海洋环境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