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及相关公告,以下人员不得从事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及法律职业:
一、不得报名参加考试的情形
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包括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等被判处刑罚的情形。
曾被开除公职或吊销执业证的
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开除公职,或吊销律师执业证、公证员执业证等。
被吊销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
曾因违法违纪被吊销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且未满2年或终身禁止报考的。
被给予2年内或终身禁止报考处理的
包括因严重失信行为被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等。
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骗取报名的
曾因作弊、虚假报名等被取消考试资格的。
其他终身禁止情形
如因其他严重违法违纪行为被给予终身禁止从事法律职业处理的。
二、已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者的限制
A类证书持有人: 需取得高等学校本科以上毕业学历,未取得者不得再次报名。 B类证书持有人
三、其他注意事项
考试资格丧失: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完毕未满5年,或因作弊被取消资格未满5年的,可能影响考试资格。
动态管理:上述情形的处罚期限可能根据最新政策调整,建议以司法部官方公告为准。
以上信息综合了近年官方文件及考试公告,考生需以最新官方发布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