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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招生回避制度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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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招生回避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考官回避

亲属回避:考官的亲属如果参加考试,不得与其他考生同场考试,需编号另考,另派考官。这种做法从开元二十四年开始实行,并逐渐扩大到主考官、房考官、知贡举、监临、监试、提调等人员的子孙及成员。

亲属放弃考试

放弃机会:与负责考试事务的亲属关系的考生,放弃本届考试机会,等下届再考。清朝实行这种办法。

复试回避

高级人员复试:高级参加统一考试录取后,一律进行复试,有时亲自主持复试。宋代实行过这种办法。

任职回避

同一机关回避: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位。

关键岗位回避: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工作。

考务回避

专职人员回避:有直系亲属参加高考的专职考试工作人员,应回避接触试题、答案和评分参考与答题卡。兼职人员不得参加当年的考试工作如监考等。

监考回避:考生监护人或其他亲属进行监考和批卷时,考生需回避考试,换到另外一个考场参加考试。

其他回避

其他领域回避:回避制度在不同领域的法律法规中多有体现,如司法审判、干部提拔、表决投票、人事聘任、评奖评优等,主要包括亲属回避、地域回避、公务回避等。

这些回避制度的目的是为了确保考试的公平、公正,防止因亲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影响考试的公正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