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事法律关系要素
主体资格 - 胎儿在继承、受赠时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 死者的人格利益受保护,但不享有权利主体资格。
内容与客体
- 权利义务需明确,例如合同履行顺序可能成为争议焦点;
- 物权与债权的客体不同,需注意区分。
二、法律行为效力
重婚
- 有配偶者再婚构成重婚,需承担法律责任;
- 重婚需以登记为准,未登记不影响效力判断。
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行为
- 未满8周岁或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自然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 8周岁以上未成年人需结合具体行为判断效力。
合同效力
- 虚构债权的保理合同可能被认定为无效,需证明保理人知情;
- 附条件和期限的合同需根据实际性质判断生效或终止。
三、物权与债权
善意取得
- 盗赃物、遗失物等不适用善意取得,权利人仍可追回;
- 通过拍卖、继承等方式取得的财产可能受善意取得保护。
所有权与用益物权
- 所有权具有全面支配性,用益物权仅限特定利用目的;
- 拆除房屋需符合法定程序,否则可能构成侵权。
四、其他常见陷阱
好意施惠与侵权
- 搭便车等好意施惠行为通常不产生合同之债,但可能构成侵权;
- 义务人是否知情是判断侵权责任的关键。
合同变更与解除
- 赠与合同可因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而撤销;
- 仲裁协议优先于诉讼管辖条款。
法律概念混淆
- 民事法律行为与民事行为需区分,前者指合法行为,后者包含无效/可变更行为;
- 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分需结合交易目的判断。
五、真题示例解析
案例: 甲与乙结婚后未办理离婚登记又与丙登记结婚,甲与丙的婚姻效力如何? 解析
案例:甲将乙保管的手表窃取后赠与丁,丙能否要求返还?
解析:甲通过盗窃获得手表,手表不属于善意取得范畴,丙作为原权利人仍可要求丁返还。
总结
民法考试需注意区分法律行为效力、物权与债权、以及不同民事主体资格,同时要警惕合同陷阱和概念混淆。建议结合具体案例分析,加深对条文的理解与运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