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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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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需满足以下条件,综合相关法规和条例要求:

一、基本条件

政治素质

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政策理论水平和实际工作能力,与上级党组织保持高度一致。

工作能力与作风

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工作成绩突出,具备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坚持群众路线,清正廉洁,勤政为民。

民主集中制原则

坚持民主集中制,发扬民主作风,善于集中正确意见,团结同志,维护党的团结统一。

二、资格条件

工龄要求

提任处级职务需5年以上工龄,且副处提任正处需在副处岗位工作满2年,正科提任副处需3年以上。

基层工作经历

部分岗位需具备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具体年限根据职务层级确定。

身体与年龄

具备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年龄一般需符合干部选拔任用年龄结构要求。

三、程序性要求

会议程序

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保证与会人员充分发表意见,采用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或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意见分歧较大时暂缓表决。

回避制度

涉及本人及其亲属的任免事项,本人必须回避。

监督机制

需向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报告特殊事项,接受组织监督,确保选拔任用工作规范。

四、其他要求

德才兼备、以德为先:

坚持五湖四海、任人唯贤,注重实绩和群众公认。

破格提拔限制:特殊优秀干部可破格提拔,但需报上级组织批准,并说明事由。

以上条件需结合具体岗位需求和干部个人表现综合判断,确保选拔任用工作的公正性和科学性。